第 1 條 |
本規程依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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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彰化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衛生局 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二人,由縣長就不具民意代表、醫療法人代表 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任期均為兩年。 前項委員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 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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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會任務如下: 一、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 二、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 三、醫療爭議之調處。 四、醫德之促進。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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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就衛生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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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 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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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 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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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會所需經費由彰化縣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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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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