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均衡彰化縣區域發展,妥善分配教育資源 ,適當管制各國民中小學學生人數總量,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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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國民中小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之學生入學人數總 量管制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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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為執行學生入學人數總量管制,本縣現有學校區分為管制學校及未管制學 校二類。 一 管制學校:學校校舍使用已飽和且入學新生預估每班學生人數超過教 育部規定編班標準,經本府核定者。 二 未管制學校:現有校舍及學生班級數未超過飽和容量,按學區分發入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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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府於每年五月底前公布管制學校及其核定班數,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 設籍於管制學校學區內者,以每年五月十五日為基準日,依其設籍先後日 期登記入學至額滿為止。 在同一門牌號碼之新生於分發至管制學校時,以一人為限。但新生之兄弟 姊妹或經提供前項之證明文件,由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查,確 有兩戶以上居住之事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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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管制學校與其他鄰近學校應組成「超額學生轉介輔導小組」,協助超額新 生至鄰近未管制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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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管制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小組」,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家長及 社會公正人士代表組成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特殊個案或發生爭議者,提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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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特殊個案經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小組」審議允許其入學,使學生數超出核 定班數,該管制學校得函報本府同意後增加核定班數。但不得超過該校最 大容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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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超額新生至鄰近未管制學校或空間充裕學校就讀,得不受學區限制,該所 學校不得拒絕。但已額滿無法再接受新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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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管制學校學生額滿後,各年級學生只能轉出,欲轉入之學生因特殊原因, 經「學生入學審查小組」審查後准予入學。未能轉入者由各校之「超額學 生轉介輔導小組」協助轉介至鄰近未管制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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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學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得優先隨其父母或監護人就讀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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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管制學校於學區調整時,不得擴大學區範圍。 管制學校之鄰近如有新校設立,應視實際通學動線研議調整學區範圍至新 設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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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管制學校得依據本辦法訂定該校之總量管制作業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送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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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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