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教育健全發展,提升教育經費有效運 用,特設置彰化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教育經費 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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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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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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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編列之款項。 二、場地租借使用收入。 三、上級政府補助收入。 四、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五、學雜費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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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學校及教育機構行政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體育及衛生活動支出。 五、教育、體育及衛生設施各項支出。 六、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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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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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基金應於本府代理縣庫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年度決算如有賸餘, 得循預算程序列入以後年度基金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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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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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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