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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彰化縣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302704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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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查 核
第 25 條
機關首長交代案件之查核規定如下:
一、縣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行政院查核。
二、縣政府直屬機關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縣政府查核。
三、前款機關之直屬機關,其機關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其
    上級主管機關查核。
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之交代案件,應隨時督促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交完竣

第 26 條
主管人員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機關首長查核。
第 27 條
經管人員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機關首長查核。
第 28 條
上級主管機關及本機關首長接到所屬人員移交會報案件後,應於十日內予
以核定,分別函知前後任及監交人,並由後任出具交代清結證明書(格式
十八)交付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