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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彰化縣施行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3027049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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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 交
第 21 條
監交人員之指派規定如下:
一、機關首長交接之監交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指派。
二、主管人員交接之監交人員由本機關首長指派。
三、經管人員交接之監交人員由本機關首長指派。
第 22 條
監交人員應敦促前後任人員遵守交接及會報期限,如有逾期,應即報請上
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
第 23 條
監交人發現前任移交事項有缺漏、錯誤或手續欠妥時,應即通知前後任補
行交接,發現虛捏虧短者,應即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
第 24 條
監交人發現後任對接收案件蓄意挑剔或無故稽延會報時,應予糾正,並報
請上級主管機關或本機關首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