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地撥用業務,特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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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府辦理公地撥用作業費標準訂為每公頃新臺幣六萬元,撥用土地面積超 過一公頃者,其小數點部分以每公頃單價相乘後四捨五入至百元計算,面 積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超過半公頃未達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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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每公頃以二十筆計,如實際筆數超過本標準數者,每增一筆,另增作業費 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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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作業費工作項目包括用地範圍勘定、各項測量、計算面積、製圖曬圖、地 籍、地權、地價等資料之調查及造冊、地上建築改良物、農林作物之查估 計算、造冊、協助需地機關擬訂公地撥用計畫書及各項圖說、發放補償費 用及辦理提存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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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府依本標準及工作項目送請需地機關撥付所需作業費,以代收代付方式 處理,其經費結報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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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如用地情形特殊,作業費不敷支用者,由本府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擬具增 加作業費之概算明細表,逕送需地機關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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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府得視物價波動情形隨時修正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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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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