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國土資訊系統發展、促進資訊加值流
通共享,並統一規範本府及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提供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
料收費基準,以發揮土地基本資料庫之整體效益,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七
條第三項規定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之供應、申請、使用、收費之作業,除法規另有
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第 2 條 |
本自治條例名詞定義如下:
一 土地基本資料庫:指國土資訊系統所規劃之土地基本資料庫。資料庫
內容主要分為測量、登記、地價、地權、地用五大類。
二 電子資料:指土地基本資料庫之資料以電子媒體儲存之圖形或文字。
三 電子資料流通:指將電子資料對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個人以網路傳
輸或儲存媒體、新興網路傳輸技術等方式提供。
四 筆:指本自治條例對外提供地籍圖及地價資料之計價單位,以宗地為筆
之計算單位。
五 錄:指本自治條例對外提供登記資料之計價單位。登記資料之錄為標示
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資料經電子處理後,所輸出檔案之錄數。
六 點:指本自治條例對外提供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之圖根點,以點數為計算
單位。
七 登記資料:指土地及建物之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之資料。
八 測量資料:指以數值法測量或圖解數化方式完成之資料。
九 地價資料:指土地公告地價、公告現值、申報地價資料。 |
第 3 條 |
電子資料流通提供之實體資料,以段(小段)為單位,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 登記資料以資料輸出之錄為計價單位,每錄收費新臺幣(下同)零點五
元。但未達一千錄以一千錄計。
二 測量資料之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一元。但未達一
千筆者以一千筆計。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每點收費二十元,未
達十點以十點計。
三 地價資料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零點零一元,未達一千筆
以一千筆計算。
除前項規定外,以網路技術傳輸資料之串接,且以應用程式介面(API)提
供者,得以資料筆(錄)數、使用時間為單位計費,如所提供之資料為實體
資料者,得以段(小段)為單位收費,收費標準如附表一。 |
第 4 條 |
以歸戶性質提供之清冊資料以筆為單位,每筆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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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前條資料以磁性媒體光碟片提供者,酌收材料費每片二百元。 |
第 6 條 |
本自治條例各項收入,依規定繳入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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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本府相關機關(單位)及依法得免費申調資料之機關或
有行司法調閱權之機關申請者,免予收費。
有特殊情形經本府核准者,得給予優惠收費或免費提供。 |
第 8 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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