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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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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獎懲之人員為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承辦行政訴訟、訴願答辯 書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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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檢附具體資料,辦理下列承辦行政訴訟、訴 願答辯書狀人員之獎懲: (一)每年 10 月 1 日至隔年 9 月 30 日間由各單位、機關就每科( 課)擇優選取具有參考價值模範書狀之承辦人員後,於每年 10 月 1 日前簽(函)送本府法制單位彙送本府人事單位及各機關人事單 位辦理獎勵。 (二)第二點之承辦人員如有本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所 定之情形,依該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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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模範書狀之評選及獎勵標準: (一)【評選】:由各單位、機關就每科(課)彙整每件第 1 次送核及 最終呈判後之答辯書狀,進行比較,並依評分標準評選模範書狀及 承辦人員。 (二)【評分標準】: ┌──┬─────────┬──┬──┬───┬───────┐ │答辯│評選項目 │配分│得分│總得分│備註 │ │書狀│ │ │ │ │ │ ├──┼─────────┼──┼──┼───┼───────┤ │格式│人別(含姓名、代表│ 10 │ │ │總得分達 75 分│ │40%│人、代理人等)地址│ │ │ │之答辯書狀為模│ │ │、結語 │ │ │ │範書狀。模範書│ │ ├─────────┼──┼──┤ │狀之承辦人予以│ │ │聲明事項 │ 10 │ │ │獎勵。 │ │ ├─────────┼──┼──┤ │ │ │ │事實及理由 │ 10 │ │ │ │ │ ├─────────┼──┼──┤ │ │ │ │法令依據 │ 10 │ │ │ │ ├──┼─────────┼──┼──┤ │ │ │內容│引據法令是否週延(│ 20 │ │ │ │ │60%│如無引據錯誤或不完│ │ │ │ │ │ │全等) │ │ │ │ │ │ ├─────────┼──┼──┤ │ │ │ │事實敘述是否詳實明│ 10 │ │ │ │ │ │確 │ │ │ │ │ │ ├─────────┼──┼──┤ │ │ │ │答辯理由有無逐項論│ 30 │ │ │ │ │ │駁或與案情無關事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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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依本要點辦理獎懲時,應本公平、覈實原則, 審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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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將依本要點獲得獎勵人員之模範書狀彙整成 冊列入移交,同時將模範書狀中涉及個人隱私資料部分用特殊符號取 代後登載於各單位、機關內部網站供參,並將該網站張貼處於每年 1 0 月 1 日前簽(函)送本府法制單位備查,如發現有應執行而未執 行之單位或機關,即簽送縣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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