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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359742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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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建築使用
第 43 條
建築物承造人在施工中須使用道路者,應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
定,先行申請許可。
前項使用範圍須利用人行道者,應在人行道上空加設安全人行走廊,以維
行人安全。
第 44 條
建築工程必須損壞道路、溝渠或其他設施時,承造人非先經申請管理機關
核准,不得施工。
前項損壞應由承造人負責修復,並得預繳費用,由管理機關代為修復。
第 45 條
建築工程施工時,承造人應維護工地附近路面、溝渠、人行道及其他公共
設施之完整,如有毀損應負責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