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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359742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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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道路挖掘
第 39 條
公共設施管理單位因新設、拆遷、換修管線或其他使用,需挖掘路面時,
應先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主管機關須挖掘路面時,得行文通知管理機關後逕為辦理。
第一項公共設施新設、拆遷及換修時,應將該路段原有管線儘量埋設地下

第 40 條
申請挖掘道路者,應就該挖掘路面負修復責任,並得由管理機關代為修復
。經核准修復者,應於完工後即行辦理,並負責保固二年。
前項路面修復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 41 條
市區道路在下列期間內,除有特殊情事經核准外,不得申請挖掘使用:
一、新建或拓寬完成日起三年內。
二、翻修或改善完成日起二年內。
三、重要慶典期間。
第 42 條
市區道路兩旁房屋地下室與人行地下道連接著,起造人或承造人得向管理
機關申請許可設置出入孔道,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