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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359742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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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附屬物
第 24 條
管理機關應經常派員檢視市區道路之擋土牆,妥加維護。
前項擋土牆為私有者,應由業主維護。
第 25 條
管理機關應經常檢查市區道路護欄及分隔島前端之防護設備,做必要之整
修及油漆。
第 26 條
管理機關開闢或拓寬道路時,應視大眾運輸發展需要,協調交通事業主管
機關及警察機關預留車站停車彎位置。
第 27 條
交通事業在現有道路旁新設或增設車站、招呼站或候車亭時,應將計畫設
置地點及位置平面圖樣,送經交通事業主管機關會同警察機關及管理機關
等核定後,始得設置。
前項車站、招呼站或候車亭,交通事業單位經常維持清潔及完整,不得妨
礙市容觀瞻。
第 28 條
市區道路之綠地、路肩及人行道內,管理機關得栽植樹木、花卉或草皮,
並得設置護欄。
第 29 條
管理機關對路樹及綠地應經常維護或剪修, 並不得妨礙人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