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359742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三 節 排水溝渠
第 15 條
市區道路兩旁溝渠不得加以侵占、利用、堆置雜物或設置其他有礙水流之
物體。但經本府特別核准者,不在此限。管理機關並應會同有關單位定期
或經常派員全面檢視,如發現違規情事,應即依法排除。
第 16 條
市區道路之現有溝渠,於修築或改善道路時,應儘量納入道路排水系統;
道路兩側局部低達地區,土地業主得自行將基地填高至道路邊溝項或與人
行道齊平。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市區道
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與鄰接地平面高低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