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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066656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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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互助項目及互助給付標準
第 16 條

福利互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失能互助。

三、喪葬互助。
第 17 條

福利互助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 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父母、
    配偶或仰賴撫養之子女,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但互助人及其眷屬
    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三萬元。
二 失能互助:互助人本人全失能者,給付三萬五千元;半失能者,給付二
    萬五千元;部分失能者,給付一萬五千元。
三 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八萬元;父母、配偶死亡者,給付
    二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一萬五千元。但互助人執行災害
    防救工作發生意外,因公死亡者,給付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滿二十歲且在
學經學校證明者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須依賴互助人撫養經醫院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