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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1: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庶字第1130444476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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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杜絕酬庸用人,並建立公平、公正、
    公開的用人制度,特訂定本要點,以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進用約用
    人員之依據。
二、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須進用約用人員時,以公開甄選為
    原則。
    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中央補助經費並訂有相關人員進用程序者。
(二)現職人員或年度已進用,並於次年度續聘、僱者。
(三)聘、僱用期間未達六個月(包括六個月)之短期進用人員。
(四)機關內約聘僱、臨時約聘僱及約用人員職務間之調整。
(五)已依公開甄選作業流程辦理甄選二次,甄選結果無人報名或無適當
      人選者。
(六)職缺工作性質須具備特殊專業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機關已訂定進用
      之評比與甄選規定,經首長核准自行辦理進用者。
三、本要點所稱約用人員,係指非依公務人員法制,以人事費以外經費進
    用之人員。但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
      人員。
(二)技工、駕駛、工友、清潔隊員。
(三)公立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及其他人員。
(四)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
(五)依本府暨所屬機關臨時約聘僱人員進用要點進用之人員。
(六)依本府所屬各級學校約用護理人員進用要點進用之人員。
四、約用人員辦理之業務,以非行使公權力為限。
五、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甄選:
(一)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曾犯煙毒罪或違反麻醉藥品之管理,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
      未結案者。
六、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
    所屬機關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機關首長就任前,其配
    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已於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擔任約用人員者
    ,不在此限。
    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得
    新進用約用人員。

七、依本要點進用約用人員時,應由簽辦機關(單位)檢附中央補助核定函
    或徵才公告稿等簽會本府行政處及相關單位並經一層核可後辦理。 
    前項所稱簽辦機關(單位)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由該機關(單位)簽辦。
 (二)本府所屬二級機關,由該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單位)簽辦。

八、依本要點辦理之人員進用,考評得就書面審查、筆試、口試、測驗、
    實地考試等方式擇一採行或二種以上方式並行。
    前項所稱「書面審查」,係指審查應考人之學歷、經歷、語文能力、
    專業證照等相關資格條件。「筆試」,係指以文字書寫或劃記方式使
    用試卷或試卡作答者。所稱「口試」,係指以語言問答方式評量參加
    甄選之知能及有關事項。所稱「測驗」,係指心理測驗或體能測驗而
    言。所稱「實地考試」,係指以實地操作方式考評應考人之專業技術
    。
九、錄取方式由主辦單位於甄試簡章中定其錄取標準。原住民及身心障礙
    人士保障併納甄試簡章辦理。
十、依本要點辦理之人員甄選,得視業務需要酌增備取名額,列入候用名
    冊,於業務單位有需用者,再行遴用。
    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自榜示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獲遴用者,即喪失
    甄試錄取資格。
十一、依本要點錄取之人員,於僱用後,其權利、義務悉依契約規定辦理。
十二、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於擬進用本進用要點第三點所訂人員時
      ,應將職缺之機關或單位名稱、辦公地點、需用人數、報名資格、
      甄試科目、考評方式、報名相關規定於甄試簡章內訂定,並於報刊
      或網路公告。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