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研字第 1070238753 號
法規體系: 計畫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促進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人員出
    國所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眾共享,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公務相關
    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除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
    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注意事項提出出國報告
    。
三、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核派出
    國案件處理權責,出國人員提出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由本府計畫處
    、人事處及權責機關(公營事業為主管單位)分別辦理。
    本府人事處核定出國案件應副知本府計畫處列管。
四、各機關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月出國計畫相關資料登錄於彰化縣政府公
    務出國報告管理系統(http://open.chcg.gov.tw/OpenFront/RobtaF
    ront/index.jsp  以下簡稱管理系統)。
    前項出國計畫上網作業所需機關帳號與密碼,由本府計畫處協助提供
    。
五、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奉核定之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
    管理系統並登錄出國報告相關資料後提交「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
    一、二)。
    前項出國報告審核表之審核程序如下:
(一)本府各局處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類別之出國報告由出國
      計畫主辦機關依審核表(附件一)加具審核意見,並經核章後,送
      本府計畫處、人事處核辦。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類別
      之出國報告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依審核表(附件二)加具審核意見
      ,並經核章後,送本府計畫處核辦。
(三)出國報告屬機密性質者,由各機關自行處理。
六、出國報告電子檔格式應依「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三)辦理。
七、出國報告內容應涵蓋下列要項:
(一)目的:原定計畫目標,包括主題及緣起。
(二)過程:依計畫執行的經過,包括參訪單位及訪問過程。
(三)心得及建議:包括與出國主題相關之具體建議事項。
八、組團出國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出國計畫
    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統籌
    處理。
九、出國人員返國後未能在期限內傳送出國報告電子檔而無正當理由者,
    除由其服務機關簽報議處外,嗣後不得核派出國,本府人事處核派出
    國人員時,應事先知會本府計畫處。
十、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退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第七點所規定要項。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六點規定格式。
十一、各機關就出國計畫,得辦理出國報告知識分享。
十二、出國計畫主辦機關應將出國報告具有可行性建議者,送請有關機關
      參採,並定期追蹤執行成果。具有特殊重要價值而切實可行者,得
      依據核定事項研提實施細部計畫或列入年度施政計畫實施。
十三、出國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中華民國,其管理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負
      責。但有例外情形者,應於管理系統提要資料內載明。
十四、非營業特種基金因公派員出國案件,出國報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注意事項規定。
十五、各機關因公派赴大陸地區人員,應依公務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相關
      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