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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輔導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80023904號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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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許可
第 5 條
本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之設立,其捐助總財產須足以提供目的事
業之適當經費為準,其現金最低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萬元整。
第 6 條
設立本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應由捐助人訂定捐助章程,並依章
程設置董事,再由捐助人或董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由董事依法向管
轄法院聲請登記。
遺囑捐助設立之本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前項申請由遺囑執行人
為之。
第 7 條
本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及名稱,名稱並應加冠財團法人之屬性。
二、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三、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四、執行業務區域範圍。
五、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六、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選(解)聘方式及
    任期屆滿時,董事長不辦理選 (聘)之處理方式。
七、董事會之組織、職權、決議方法及董事長之產生方式。
八、人事制度及組織。
九、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迄期間及預算、決算之編送時限及對象、稽
    核制度。
十、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本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得記載附設附屬作業組織;
其設置及營運,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本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其遺囑未載明第一項
規定事項者,由遺囑執行人依前二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第 8 條
申請設立本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應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概況表。
三、籌備會議紀錄。
四、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紀錄。
五、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六、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七、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
    分證明文件影本。
八、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九、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印鑑清冊。
十、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未超過總名額三
    分之一切結書;設有監察人者,其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
    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之切結書。
十一、年度經費預算書、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十二、捐助人同意於法人完成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承諾
      書。
十三、銀行存款證明。
十四、事務所使用證明文件。
十五、職員名冊。
十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
其申請。
第 9 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經審查認應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
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以二份發還申請人。
前項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依民法第三十四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之:
一、設立目的不合公益者。
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四、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