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互助人及受益人 |
第 5 條 |
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於任職期間,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福利互助
為互助人。 |
第 6 條 |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外,均為互助人本人。
|
第 7 條 |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為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未指定受益人者,
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所稱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未成年,其得請領之互助金,由其監
護人代領。 |
第 8 條 |
互助人本人之喪葬互助金,無前條受益人具領時,其互助金歸參加互助機
關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