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90066656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二 章 互助人及受益人
第 5 條
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於任職期間,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福利互助
為互助人。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外,均為互助人本人。

第 7 條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為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未指定受益人者,
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所稱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未成年,其得請領之互助金,由其監
護人代領。
第 8 條

互助人本人之喪葬互助金,無前條受益人具領時,其互助金歸參加互助機
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