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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80000692號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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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工程建設與維護
第 4 條
下水道機關(構)因工程上必要在公、私有土地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
,對於其使用之土地所支付之償金,不論使用期間長短,以埋設物投影面
積之一‧五倍,按施工當年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並一次發給土地所有
權人。
前項使用土地面積,投影後寬度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償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償金=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五倍x施工當年公告土地現值x百分之五
」。
第 5 條
下水道機關(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水道,臨時使用公、私有
土地時,對於提供使用之土地因而受損害者予以支付補償費,土地改良物
之補償標準依照「彰化縣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辦法」及「彰化縣
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水產養殖物、畜禽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辦理。
第 6 條
土地臨時使用費以工程使用面積,依實際使用月數(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
計算),每月按使用當年公告土地現值千分之六計算,支付補償費總數最
高以該土地當年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五為限,使用期間如遇公告現值調整或
跨越年度時,按各年期公告現值及使用月數計算之。
第 7 條
下水道機關(構)於施工完成後,需再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或臨時使
用土地時,僅就其擴大或臨時使用土地部分依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
定支付償金或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