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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235387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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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第 27 條
殯葬設施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殯葬設施管理狀況,提報本府轉
報上級機關備查。
第 28 條
本府對本縣公立及私立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應定期辦理評鑑,經評鑑
成效良好具有示範作用者,酌予獎勵,其評鑑及獎勵之規定,由本府另定
之。
第 29 條
殯葬設施之設置或管理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本府除依相關法令處理
外,得視實際情形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命其停業
至改善完成時止。
前項受通知期限改善者,應將辦理改善情形,以書面向本府提出,以供查
驗是否改善完成,受停業處分者亦同。
第 30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