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查 核 |
第 25 條 |
機關首長交代案件之查核規定如下: 一、縣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行政院查核。 二、縣政府直屬機關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縣政府查核。 三、前款機關之直屬機關,其機關首長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其 上級主管機關查核。 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之交代案件,應隨時督促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移交完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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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
主管人員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機關首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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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
經管人員之交代,應檢齊清冊一份,報請本機關首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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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 |
上級主管機關及本機關首長接到所屬人員移交會報案件後,應於十日內予
以核定,分別函知前後任及監交人,並由後任出具交代清結證明書(格式
十八)交付前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