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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235387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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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第 24 條
本縣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本府申請設立許可(備查)後,依法辦理公司
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其他法人依其設立宗
旨,從事殯葬服務業者,應向本府申請經營許可,始得營業。
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開
始營業,屆時未開始營業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
得申請展延,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第 25 條
殯葬服務業應將相關證照、商品或服務項目、價金或收費標準展示於營業
處所明顯處,並備置收費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