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
第 24 條 |
本縣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本府申請設立許可(備查)後,依法辦理公司 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其他法人依其設立宗 旨,從事殯葬服務業者,應向本府申請經營許可,始得營業。 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後,應於六個月內開 始營業,屆時未開始營業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 得申請展延,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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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
殯葬服務業應將相關證照、商品或服務項目、價金或收費標準展示於營業 處所明顯處,並備置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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