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費應於拆除期限內發放拆遷獎勵金及補助費應於房屋拆除後二星期內 發放。
前條所定補償費,未於通知限期內具領者發放機關得再限期通知一次,仍 不具領者或拒領者提存法院,但獎勵金及補助費等逾期未領者以棄權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