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社會福利慈 善事業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輔導等管理事宜,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之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 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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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社會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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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自治條例所稱本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指依本自治條例許可設 立,其主事務所設於本縣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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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自治條例所稱本府或其他公法人捐助成立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 ,指本縣社會福利慈善事業財團法人於設立時,本府或其他公法人出資或 捐助之金額比例佔其設立基金總額合計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於設立後金 額比例變動者,以變動後之金額比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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