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
為辦理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之福利互助 (以下簡稱福利互助),
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各級民意代表,係指縣議員及鄉 (鎮、市) 民代表。 |
第 3 條 |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本辦法之福利互助業務,應組成彰化縣
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其設置要點由本
府定之。 |
第 4 條 |
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福利互助,分別以縣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為
參加互助機關,各該會之行政單位為主辦單位。村里長福利互助以鄉 (鎮
、市) 公所為參加互助機關,各該公所民政課為主辦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