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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114年9月4日府行法字第1140355033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全文檔案:
附表一、資產負債表.pdf
附表二.收支餘絀表.pdf
附表三.淨值變動表.pdf
附表五、功能別費用表.pdf
附表四、現金流量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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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管理單位為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第3條
彰化縣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
應依本準則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第4條
財團法人會計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其因業務實際需要,而以外國
貨幣記帳者,仍應在財務報表,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