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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彰化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
109.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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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9.01.22
~
10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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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預告修正「彰化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彰化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漁業法第69條第1項。
三、「彰化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網站(https://www.chcg.gov.tw/)/訊息特區/公布欄及本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http://lawsearch.chcg.gov.tw/)/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彰化縣政府。
(二)地址: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
(三)承辦人:王維綱。
(四)電話:04-7531680。
(五)傳真:04-7264774。
(六)電子郵件:ao8035@email.ch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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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彰化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訂定發布。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修正第二十一條附表四水產養殖設施分類別規定,增列「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作養殖池使用者,應配置循環水設施(備),且以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之既存養殖池,並取得航照圖等證明文件者為限。」,惟本規則第五條第二項有關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僅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符合可申請之土地使用規定,爰配合中央辦法修正本規則。
為使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審查執行明確及健全魚塭管理,修正辦理養殖漁業登記證應檢附之文件。修正增加魚塭繁、養殖水產動植物之限制,避免繁殖、養殖未經核准進口之水產動植物,影響國內生態環境。增加養殖漁業登記證撤銷或廢止明確事由,以妥善管理登記之養殖魚塭。
爰擬具「彰化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 修正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之土地使用規定。(草案第五條)
- 修正辦理養殖漁業登記證之應檢附之文件。(草案第六條)
- 修正魚塭繁殖、養殖水產動植物之限制。(草案第十二條)
- 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養殖漁業登記證之事由。(草案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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