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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機關:彰化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三、訂定「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草案如附件,並公布於本府全球資訊網(https://www.chcg.gov.tw/)/便民服務/法令規章/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刊登公報之日起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承辦單位:
(一)承辦單位: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二)地址: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7樓。
(三)承辦人:林育珊。
(四)電話:04-7531823。
(五)電子郵件:yushanlin@email.ch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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