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原則修正總說明(105.11.01 修 正)》 一、本府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訂定發布「彰化縣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事件防治原則」,為因應教育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修訂校 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本府爰配合修正。 二、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原則名稱為彰化縣國民中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原則。 (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適用範圍增訂性霸凌。(本原則第二 點、第三點、第六點及第二十四點) (三)依據教育部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配合修正。(本原則第七 至八點、第十至十八點、第二十點至第二十二點) (四)因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名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保護 法修正名稱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內容修正,配合修正。 (本原則第九點) (五)因本規定名稱為原則,配合修正。(本原則第二十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