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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路燈之裝設原則如下:
一 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於道路開闢時,得同時配合裝設路燈。
二 現有巷道得配合現況需求裝設路燈。
三 裝設路燈地點屬供公眾通行之道路或依建築技術規則留設
之私設通道,得申請裝設路燈,其裝設原則以有適當地點
可供立桿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可供給電源之地點且經
土地管理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四 新成立社區道路其屬合法編為路、街、巷、弄之道路並供
公眾通行者,得依申請裝設路燈。
五 其他經管理機關認定有裝設、換裝及維修之必要者。
路燈之裝設及維修應以節能減碳為原則,燈具型式由管理機關
依道路現況及安全需求綜判選用,且不得採用已公告禁用之燈
具。
第七條 路燈以裝設於公有路燈燈桿為原則,必要時得附掛於台灣電力
公司電桿或附掛於民宅或其他私有設施。
前項附掛於民宅或其他私有設施之路燈之裝設,應取得該設施
所有權人無償使用同意書始得辦理,且不得影響公共安全。
路燈裝設或遷移,管理機關應同時設置接地;路燈換裝或維修,
如發現未設置接地或接地損毀,管理機關應予補設置。
第八條 為避免資源浪費,路燈設置不得過於密集或供特定民眾使用。
路燈裝設之標準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經濟部頒布之路燈設計規定。
二 交通部頒布之交通工程規範第七章公路照明。
三 內政部營建署頒布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十九
章道路照明。路燈裝設、換裝、遷移、維修或廢除,管理
機關應同時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辦理用電新設、
用電變更或用電廢止。
第十一條 已設置之路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主動拆
遷或廢除:
一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二 經政府公告廢道之既設路燈。
三 設置於公有道路及場所之路燈照明,有妨礙交通、公共
安全或破壞街道景觀者。
各鄉(鎮、市)公所發現轄內有非屬政府機關所設置或管理
之路燈,且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通知台灣電力股份
有限公司查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之各類申請書表,由管理機關另訂之。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電業法、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台灣
電力公司營業規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布施工綱要規
範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本府每二年考核各鄉(鎮、市)公所之路燈管理作業,於預定
考核日前一個月通知受考核公所,考核完成後一個月內通知考
核結果。受考核公所應就考核結果予以落實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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