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0:28

修正「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辦理縣內介聘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發文機關: 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發文日期: 108.04.16
發文字號: 彰化縣政府108年4月16日府教學字第1080109651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辦理縣內介聘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辦理縣內介聘作業要點
容:

一、彰化縣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辦理國民中學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依據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縣立國民中學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之決議,由學校向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所組織之國民中學教師甄選介聘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為辦理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由各區學校輪流承辦。
四、教師申請介聘他校服務,依其已登記或檢定之科別或專任輔導教師,並依其積分高低,採公開介聘作業辦理。
五、向本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有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基本條件:
  1、現任國民中學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依據教育部九十四年五月五日台中(二)字第○九四○○三七五○九號函、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台中(二)字第○九四○○六四一四九號函辦理)。 

  2、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相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二)服務條件:
  1、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者(八十七學年度(含)以前依法令分發之佔缺實習教師教學年資予以採計,但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得申請介聘。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學期。
  2、現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介聘至他校,不受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
   (1)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
   (2)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
  3、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前二目規定,並經本府教育處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前(八月一日)回職復薪,方可提出申請。
六、教師介聘他校服務,其積分採計以同一學校為限,核給標準如下:
 (一)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1、在本校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若本校屬偏遠國中,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3、在本校兼任各處(室)主任教師,每滿一年加給二點五分,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兼任秘書職務、兼任本縣社區大學秘書(完整辦理社區大學春季班、秋季班業務即為滿一年年資)比照主任年資給分;在本校兼任組長及兼辦人事、主計業務教師,每滿一年加給二分;在本校兼任副組長﹙依員額編制標準聘任﹚、導師、童軍團長、調府教師,每滿一年加給一點五分;兼職部分加分擇一採計。
  4、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七學年度(含)以前依法令分發之佔缺實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得採計。
 (二)在本校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三款者,每年給予一分。
  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三)在本校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二十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座),縣市級者每紙(面、座)給零點五分,省級者每紙(面、座)給一點五分,中央級者每紙(面、座)給二分。同一事實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四)在本校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者,每次零點五分。(1、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2、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3、未滿一週者不計分。) 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計。
 (五)特殊加分:
  1、持主任儲訓合格證書加給九分,以一次為限,如該次成功調動,則不再加分。
  2、教育部或臺灣省政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師鐸獎)、縣市政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師鐸獎)、曾獲教育部核頒教師杏壇芬芳錄入選個人獎、全國Power教師獎、全國Super教師獎:每項三分(最高六分為限)。
  3、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或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者,給分項目如下:
   (1)持有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證書或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專業回饋人員證書者,初階證書給零點五分、進階證書給一分(擇一採計)。
   (2)持有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或教師專業發展實踐方案)教學輔導教師或輔導夥伴服務績優證明書者,每滿一年給零點五分。
七、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取得該介聘科(類)別專長教師證後取得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
  專任輔導教師應聘科類別,僅限於現任教育部補助增置專任輔導教師對專任輔導教師進行介聘。
八、國中教師介聘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申請日期及手續: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具縣內介聘申請表一份,於規定期限內檢同下列有關證明文件,向原服務學校申請,經學校確實審核簽註意見後,於本府指定時間、地點彙交本委員會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1、教師合格證。
  2、申請表一份。
  3、服務證件(年資、考績、獎懲、研習等證明文件)。
    教師年資計至七月三十一日外,積分證件採計至當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訂定之積分採計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本委員會存查。
 (二)介聘時間地點及方式:
  1、時間、地點:由本委員會訂定通知。
  2、方式:委員會應將申請表詳細審查,按科別、積分高低依序造冊,並通知各申請人按時到達介聘作業地點。
  3、各申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地點到達介聘作業會場,當場以公開方式按科別、積分依序唱名介聘,未親自到場或未委託他人到場者,改列各科最後名次辦理,該科介聘結束後到場者不予受理。
  4、申請人對已開缺之學校若不願選填時,可於介聘唱名時表名「放棄」或「保留」,保留者須俟下一輪再依序選填,放棄者則不得再參予介聘。申請人選填他校所遺之缺供下一輪再予作業,惟超額學校遇缺不補。
  5、申請人一經選填志願一律不得要求更改或私自與他人對換。
  6、分發作業之唱名不限次數,一有新缺額即辦理下一輪之唱名作業,如該次唱名均無新增缺額,則該科分發作業結束不再唱名。
  7、每科以應聘科別申請人員介聘作業結束後,續以該科缺額繼續辦理以非應聘科別申請人員之分發唱名。教師以非應聘科別調出時,如該師之應聘科別之分發作業已結束,所遺缺額列入教師甄試作業,不再唱名分發。
九、申請介聘教師積分相同時,以年齡(年長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上情況均相同時,以介聘現場公開抽籤方式決定。
十、經學校提報因減班等原因之超額教師,不得依本要點申請介聘,另依超額教師處理要點處理,各校超額教師由各校自行訂定處理要點。
十一、減班超額教師之調整,按任教科(類)別及積分高低,就各校所開缺額依序選校,並保留原服務學校積分;如當年度八月一日以前原校出缺,則該校經介聘之超額教師得依序返回原服務學校。
十二、經委員會達成介聘他校服務之教師,應依委員會介聘通知書指定之時間攜帶有關學經歷證件前往新任學校報到且經教評會審查後聘任,並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對達成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未能舉證調入教師具本要點第五點第一款基本條件之情事者,不得拒絕該名教師調入。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且十年內不得提出介聘申請。
十三、教師得依實際需要申請縣內或外縣(市)介聘,兩者可同時申請,但應切結若達成縣外介聘時,教師應主動撤銷縣內介聘申請資格(或由本委員會自動撤銷)。
十四、申請介聘之教師,如有虛報介聘原因、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不依服務條件規定申請介聘者,應自負刑事及行政責任,其申請之介聘無效並取消協議。
備註:
 1、本縣國中教師縣內介聘有關研習積分審查原則:教師參加網路文官E學院、地方E學中心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等數位學習時數,需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可,方可採計。
 2、縣內介聘分發科別順序於當年度第一次委員會議中公開抽籤決定,惟實際作業科別仍依各校開缺情形而定,並公告於彰化縣甄選介聘天地網站(http://sfs.chc.edu.tw/boe/boe_bb10.php
)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