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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第二條
主管機關: |
彰化縣政府經濟暨綠能發展處 |
公布機關: |
彰化縣政府法制處 |
公布日期: |
109.01.09 |
公布字號: |
府法制字地1090004835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彰化縣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第二條 |
法規名稱: |
彰化縣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
內容: |
彰化縣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指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營利場所如下:
一 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理髮業(觀光理髮業、視聽理容業)、視聽
歌唱業、浴室業(三溫暖、一般浴室業)、夜店業、電子遊戲場業。
二 旅館業、觀光旅館業、觀光遊樂業、錄影節目帶播映業、電影片映演業、遊樂園業、保
齡球館、撞球場、歌廳、證券期貨商、銀行業。
三 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商場或百貨
公司。
前項之營利場所於營業前,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營業期間內,應續予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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