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就本府副縣長 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本府高級職員調派 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 、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