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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

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法制處
發布機關: 彰化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9.01.07
發布字號: 府法制第1090001523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9.01.07
旨: 修正「彰化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容:
第三條

訴願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就本府副縣長
或具法制專長之高級職員調派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本府高級職員調派
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
、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