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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彰化縣骨灰拋灑及植存實施辦法」

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民政處
發布機關: 彰化縣政府法制處
發布日期: 108.10.31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382401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彰化縣骨灰拋灑及植存實施辦法」
法規名稱: 彰化縣骨灰拋灑及植存實施辦法
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拋灑:指將火化並研磨後之骨灰,拋入或灑入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
             之一定海域。
          二 植存:指將火化並研磨後之骨灰,埋藏於本府公告之一定土地範圍。
第三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實施骨灰植存之機關為殯葬設施之管理機關。
          實施骨灰拋灑之機關為本府。
第四條  實施拋灑或植存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如以裝入容器為
      之者,以實施機關提供為限,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自然分解,且不含毒性成分。
第五條  骨灰拋灑或植存之區域,不得設置任何標誌或設施,並不得有焚香、燃燒冥紙或破
      壞景觀環境等行為。
第六條  申請骨灰拋灑或植存,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死亡證明文件、起掘證明或骨
      灰(骸)遷出證明及骨灰(骸)再處理證明,向實施機關提出;並於實施機關核發證明
      後,始得依指定之地點及方式拋灑或植存。
第七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實施機關應妥善逐案收存申請書表。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