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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發文機關: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發文日期: 108.08.26
發文字號: 府社兒少字第108029839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容:
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十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為積極推動本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服務
,並提供相關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特設置彰化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辦理
事項。
(三)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事項。
(四)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之促進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縣長為主任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副主任
委員由秘書長兼任;本縣兒童及少年代表委員由其成員互推擔任;其餘委
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處處長、社會處處長、新聞處處長。
(二)本縣衛生局局長、警察局局長。
(三)兒童青少年福利專家、學者二人至六人。
(四)兒童及少年安全事務專家、學者一至三人。
(五)兒童、青少年及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
(六)本縣兒童及少年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團體或
本縣兒童及少年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
團體代表及本縣兒童及少年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且單
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
理會務;幹事及助理幹事各一人,分別由社會處兒童及少年福利科科長及
業務承辦人兼之。

五、本會每年召開二次會議(併同召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
),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本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議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各有關機關辦理。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構)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本縣兒童及少年代表
委員得依規定支給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依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