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彰化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民政處
公布機關: 彰化縣政府法制處
公布日期: 108.07.15
公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235387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彰化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法規名稱: 彰化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容:

第四條   私人或團體得設置私立殯葬設施。

第六條   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完竣並檢送下列文件報本府核定後,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及設置者之名稱或姓名公告,始得啟用營運、販售墓基及塔位;未經核定啟用者,不得營運、販售墓基或塔位。

一 設備來源證明。

二 完工證明。

三 照片。

四 納骨櫃位需有耐燃二級以上之證明文件。

五 消防證明。

六 耐震證明。

                     七  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及設置者之名稱或姓            名。

八 設施配置圖。

九 營運計畫。

十 收費標準。

十一 使用管理辦法。

十二 其他依法應具備資料文件。

    前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證明文件應由登記有案專業法人或學術機關(構)認證之。

第七條  私立公墓之設置或擴充,其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公頃。但 山坡地設置私立公墓,其面積不得小於五公頃。

    前項私立公墓之設置,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依實際需要,實施分期分區開發。

          殯葬設施之聯外道路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

第八條  依法設置之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鄉(鎮、市)公所認需更新、遷移或廢止者,應提報更新、遷移或廢止計畫送本府核准,計畫內容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申請使用公立殯葬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

        使用費:

            一 現役軍人因公或作戰及演習死亡者。

            二 無人認領之屍體。

                    申請使用公立殯葬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費:

             一 政府公費收容之仁愛之家、育幼院、教養院及其他

                救助機構之院民(童)死亡。

   二 十二歲以下兒童。

       因執行公權力或天然災害造成屍骸或骨灰(罈)無處

   安置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費並呈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各款、各類之低收入戶,

  使用縣(市)或鄉(鎮、市)公所經營或委託民間經營、

  代理、代管之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免收使用管

  理相關費用。

        前項骨灰(骸)存放設施之使用,由設置單位選定骨

    灰位,且該項優惠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