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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要點」第3點及第7點

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行政處
發文機關: 彰化縣政府行政處
發文日期: 108.07.05
發文字號: 府行庶字第1080208753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要點」第3點及第7點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要點
容:
  1.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杜絕酬庸用人,並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用人制度,特訂定本要點,以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進用臨時人員之依據。

  2. 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要,須進用臨時人員時,以公開甄選為原則。
    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中央補助經費並訂有相關人員進用程序者。
    (二)現職人員或年度已進用,並於次年度續聘、僱者。
    (三)聘、僱用期間未達六個月(包括六個月)之短期進用人員。
    (四)機關內約聘僱、臨時約聘僱及臨時人員職務間之調整。
    (五)已依公開甄選作業流程辦理甄選二次,甄選結果無人報名或無適當人選者。
    (六)職缺工作性質須具備特殊專業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機關已訂定進用之評比與甄選規定,經首長核准自行辦理進用者。

  3. 本要點所稱臨時人員,係指非依公務人員法制,以人事費以外經費進用,因應機關臨時性業務需要,臨時僱用之人員。但不包括下列人員: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技工、駕駛、工友、清潔隊員。
    ()公立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
    ()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
    ()依本府暨所屬機關臨時約聘僱人員進用要點進用之人員。
    ()依本府所屬各級學校約用護理人員進用要點進用之人員。

  4. 臨時人員辦理之業務,以非行使公權力為限。

  5.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甄選:
    ()動員勘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曾犯煙毒罪或違反麻醉藥品之管理,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6.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機關首長就任前,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已於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擔任臨時人員者,不在此限。
    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得新進用臨時人員。

  7. 依本要點進用臨時人員時,應由簽辦機關(單位)檢附中央補助核定函或徵才公告稿等簽會本府行政處及相關單位並經一層核可後辦理。

    前項所稱簽辦機關(單位)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由該機關(單位)簽辦。

    (二)本府所屬二級機關,由該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單位)簽辦。

  8. 依本要點辦理之人員進用,考評得就書面審查、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等方式擇一採行或二種以上方式並行。
    前項所稱「書面審查」,係指審查應考人之學歷、經歷、語文能力、專業證照等相關資格條件。「筆試」,係指以文字書寫或劃記方式使用試卷或試卡作答者。所稱「口試」,係指以語言問答方式評量參加甄選之知能及有關事項。
    所稱「測驗」,係指心理測驗或體能測驗而言。所稱「實地考試」,係指以實地操作方式考評應考人之專業技術。

  9. 錄取方式由主辦單位於甄試簡章中定其錄取標準。原住民及身心障礙人士保障併納甄試簡章辦理。

  10. 依本要點辦理之人員甄選,得視業務需要酌增備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於業務單位有需用者,再行遴用。
    經列入候用名冊人員,自榜示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獲遴用者,即喪失甄試錄取資格。

  11. 依本要點錄取之人員,於僱用後,其權利、義務悉依契約規定辦理。

  12. 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於擬進用本進用要點第三點所訂人員時, 應將職缺之機關或單位名稱、辦公地點、需用人數、報名資格、甄試科目、考評方式、報名相關規定於甄試簡章內訂定,並於報刊或網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