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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彰化縣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設立及管理辦法」

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發布機關: 彰化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8.07.08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231334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彰化縣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名稱: 彰化縣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設立及管理辦法
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
        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彰化縣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縣社福基金
        會),指主事務所設於本縣,從事社會福利慈善業務或服務,經彰化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
第三條  本縣社福基金會申請設立時,其捐助財產總額最低為新臺幣(下同)一
        千萬元。
        現金比率,應達前項最低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百,方足以提供目的事
        業之適當經費。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設立之本縣社福基金會,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第四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本縣社福基金會對個別團體、法人或
        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以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為原則。但
        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五十萬元以下者,不受百分之十之支出比
        率限制。
第五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本縣社福基金會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
        額達三千萬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
        稽核制度,報本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