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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政府獎勵居家托育人員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五點
主管機關: |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
發文機關: |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 |
發文日期: |
108.04.01 |
發文字號: |
府社兒少字第108010783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彰化縣政府獎勵居家托育人員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五點 |
法規名稱: |
彰化縣政府獎勵居家托育人員實施要點 |
內容: |
三、申請期間:當年度四月一日起至當年度四月三十日。
五、獎勵條件:
(一)前年度一月一日前取得本府核發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且持續收
托幼兒。
(二)前年度考核成績為優等者。
(三)近二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未有違反居家式托育服
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理規定之居家托育人員。
(四)近二年度考核成績非列為乙、丙、丁者。(年資未滿二年者,則以
近一年度為主)
(五)依規定收取本府公告之收費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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