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彰化縣國民教育向幼扎根幼兒就學補助方案實施要點」第九點

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發文機關: 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發文日期: 108.01.23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080029097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彰化縣國民教育向幼扎根幼兒就學補助方案實施要點」第九點
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教育向幼扎根幼兒就學補助方案實施要點
法:

 
容:
一、目的:
為落實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幼兒教育政策,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提供年齡滿三歲至未滿五歲幼兒就學費用補助,提升民衆結婚及生養子女意願,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其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年齡滿三歲以上至未滿五歲幼兒,且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及幼兒設籍本縣。
(二)就讀本縣合法立案之私立幼兒園。

前項第一款所定滿三歲以上未滿五歲之認定,以申請當年
九月二日至次年九月一日為準。
三、補助費用:每年每名幼兒獲補助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就學費用(分上下學期核發、一學期五千元)。
四、申請方式:
(一)申請截止日:上學期為十月十五日,下學期為四月十五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私立幼兒園於幼兒實際就讀滿一個月後,主動造冊並檢具戶口名簿、註冊收據、家長帳戶存摺影本等於指定期限內向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申請補助。
五、撥款方式:
(一)
幼兒園應就補助款撥款方式以書面通知家長,本府依據幼兒園所送受補助幼兒資料,撥付補助款至家長帳戶,原則將於第一學期十二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六月十五日前撥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二)本府於撥款後將函文告知園方撥付情形,園方於文到一個月內製作受補助幼兒撥付情形清冊,教育處將不定期至幼兒園抽檢。
(三)
注意事項:基於幼兒就學補助目的,本府撥付補助款至家長後,倘該戶籍遷出本縣或停止就讀本縣私立幼兒園,園方應向家長追回已撥付補助款,並繳回至本府。
六、
本方案補助項目與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每人每學期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交之收費總額。
七、
配套措施:為具體減輕本縣年輕夫妻育兒負擔,私立幼兒園自一0七年八月起,針對受補助之年齡層幼兒,其全學期就學費用(含學費及其他費用:雜費、活動費、材料費、午餐費、點心費等)調漲,比照中央五歲免學費補助作法,其全學期總額不得逾上一學年度之登載數額,惟該受補助年齡層幼兒之私立幼兒園,其人事費達全園總營運成本百分之四十以上者,不在此限。

八、本方案經費來源由教育處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九、本方案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實施,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截止,銜接中央育兒補助津貼政策。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