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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幼兒園教保服務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彰化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主管機關: |
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
發布機關: |
彰化縣政府法制處 |
發布日期: |
108.01.09 |
發布字號: |
府法制字第1080001541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彰化縣幼兒園教保服務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三條,名稱並修正為「彰化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法規名稱: |
彰化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內容: |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縣長遴選聘任之。本會委員應
包括教育及衛生主管機關代表、勞動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
體代表、教保與兒童福利學者專家、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
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婦女團體代表。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不得以非教保團體代表之身分,擔任本會
之委員。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應重新聘任。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
本會由縣長擔任召集人,本府秘書長或教育相關主管人員擔任副
召集人。
本會委員之名額,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
職同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中辭職,或有不當之行為經本府予以解聘者,由
本府遴選適當委員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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