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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彰化縣農地重劃區地籍不符處理原則」第十一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起生效 彰化縣農地重劃區地籍不符處理原則

主管機關: 彰化縣政府地政處
發布機關: 彰化縣政府地政處
發布日期: 108.01.03
發布字號: 府地劃字第1080000072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8.01.02
旨: 修正「彰化縣農地重劃區地籍不符處理原則」第十一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起生效 彰化縣農地重劃區地籍不符處理原則
法規名稱: 彰化縣農地重劃區地籍不符處理原則
容:
十一、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於所轄農地重劃區辦理地籍整理,因地籍不符產生登記面積差異更正,須辦理差額地價繳領作業,有關差額地價繳領通知委由本縣各地政事務所以本府名義為之;其餘清冊造冊、土地所有權人繳領、逾期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催繳及強制執行等作業,由各地政事務所負責辦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