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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獎勵國中畢業生升學縣立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縣國中優秀應屆畢業生就讀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縣立高中),均衡高級中等教育發展,以促進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推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對象:
(一)本要點以獎勵本縣資源弱勢地區優秀國中應屆畢業生升學當地縣立高中為原則,其對象為學校日間部學生。
(二)本要點所定當地,係以適性學習社區為基準,本縣各市鄉鎮定為同一適性學習社區範圍。
(三)辦理獎勵國中應屆畢業生升學當地縣立高中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之學校,以教育部公告之優質學校或因新設校而未參加優質學校認證之學校為原則,並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優先:
   1、教育資源相對不足。
   2、地理位置偏遠或交通不便,情形嚴重。
   3、國中畢業生升學人口外流嚴重。
   4、其他教育資源弱勢因素。

三、獎學金發放原則:由本府依每年度之經費額度核定受獎助之學校及其分配名額,經學校推薦並報本府核定受獎助之學生,依本要點相關規定發給獎學金。
四、實施方式:
(一)本府:
    1、統籌補助經費,其作業注意事項另定之。
    2、依學校地理位置、招生情形、班級與學生數等因素進行審查並核定獎學金補助學校及名額。
    3、督導受補助學校確實核發獎學金。
(二)縣立高中:
    1、訂定補充規定:受補助之學校依適性學習社區地理範圍、國中分布情況、各類入學管道學生比例及相關獎學金分發作業程序等,訂定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2、進行宣導:受補助之縣立高中應向當地國中之師生及家長宣導就近入學及本獎學金,並將所定補充規定及每學期獲獎學生名單公布於學校網頁。
    3、分配獎學金名額:學校應本公平擇優原則,均衡分配獎學金名額於免試入學管道之學生(包括直升入學、優先免試入學之學生):
     (1)第一學期新生:
         免試入學學生且以第一志願升讀該校者,依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國文、英語、數學、自然、社會五科達5A、4A、3A以上者,分別發給獎學金新台幣(以下同)五萬元、二萬元、一萬元。發放總名額以各校免試入學核定班級數五倍為上限。若入學獎勵申請名額超過核定名額,以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積分進行比序,若逐項比序後仍同分,則以專案增額獎勵方式辦理。
      (2)第二學期至第六學期學生:
         第一學期獲本獎學金獎勵之學生,自第二學期起,其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名列同年級同科前百分之十(小數點無條件進位),且無小過以上紀錄,得繼續申請本獎學金,依前目入學時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分別領取三萬、二萬、一萬之獎學金。
      (3)休學及轉學學生,永久喪失領取本獎學金之資格。
    4、辦理獎學金審查及核發:
      (1)學校受理本獎學金申請,應就學生之成績予以初審,並在申請書上加註審核意見,檢齊初審合格學生清冊、全部申請文件及領據,裝訂成冊,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函報本府核撥獎學金。
      (2)學校於每學期完成獎學金核發作業後,應將學生印領清冊等相關表件留校備查。

(三)學生:申請本獎學金之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並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五、本項補助應專款專用,受補助學校應依本要點規定執行,並確實填報本府檢核表冊及相關資料。本府得派員抽查其辦理情形,如有不實,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自一零七學年度(一零七年八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