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二、
五、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縮短修業年限實施對象係指就讀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含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及學術
性向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申請限通過資賦優異鑑定之教育階
段。
三、各校應依本要點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訂定
校內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以辦理校內資賦優異學生
縮短修業年限事宜。
四、縮短修業年限實施適用科目為語文、數學、社會、自然學習領域之相
關學科。
五、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五)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方式,由彰化縣政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統
一辦理,辦理方式參照國中小資優鑑定,訂定簡章並酌收報名費。
六、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後
一個月內公布,並加強宣導。
(二)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及學生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教師
或家長向學校推薦。
(三)各校組成甄別小組召開甄別會議,審議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
年限案,並辦理甄別作業;若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
應邀集學區內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的學校代表為甄別小組成員。
(四)申請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縮短修業年限者,應於每學年度
第二學期七月十日前,向各校提出申請。
(五)申請第五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經各校召開特推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並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七月二十五日前將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申
請表、甄別資料與結果、個別輔導計畫併特推會會議紀錄函送本處
備查。
(六)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流程如附圖。
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如附表一、申請表如附表二。
七、各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其甄別鑑定內容應包含
下列項目:
(一)資賦優異鑑定證明:通過本縣國民中小學資優鑑定核定公文日期及
文號。
(二)教師之觀察紀錄:含觀察期至少一學期之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
(學習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
(三)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觀察期至少一學期之學生家居生活情形、
學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課外學習活動安排及其家長教養態度等
具體事項。
(四)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科(學習領域)歷次學期
成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五)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
1.申請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者:
(1)各校特推會應使用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
下簡稱鑑輔會)指定之標準化測驗。
(2)原年級原學年度該學科(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成績需達同年級
全部學生正二點五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九以上。
2.申請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者,原年級原學年度該學科(
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成績需達同年級全部學生正二點五個標準差
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九以上。
(六)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含觀察期至少一學期之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
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
(七)特殊表現紀錄: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或
前三等獎項者。
2.參加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績特別優異
,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
料者。
八、各校資賦優異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標準,應由學
校協調家長或監護人及任課教師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個別化學習
輔導計畫」。其內容應包含:學生基本資料、甄別測驗記錄、計畫目
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加速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
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討及建議事項等。於核定縮短修業
年限公文到校一個月內擬妥,函送本府備查。
九、資賦優異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以家
長自付為原則。
十、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賦優異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
強與家長溝通。如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
研修輔導計畫。如難以改善,則輔導回原年級(原校或原班)就讀或
停止加速課程。
十一、本縣資賦優異學生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於各該教育階段均
以一年為限。
十二、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賦優異學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
學,比照應屆畢業生辦理,領取畢業證書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回歸原校就讀;其入學方式,依普通學生入學方式辦理。
十三、原有接受資優教育課程之學生,進行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後
,應視為普通學生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