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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3: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市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地開字第 1110050264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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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行市地重劃,設置市地重劃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公辦市地重劃:
        1.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2.重劃經費籌措及重劃負擔減免標準之審議事項。
        3.重劃工程項目及設計原則之審議事項。
        4.重劃區內增設巷道之審議事項。
        5.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之審議事項。
        6.重劃區內共同負擔土地調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7.抵費地及盈餘款處理之審議事項。
        8.重劃土地爭議案件之調處事項。
 (二) 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
        1.受理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之審議事項。
        2.重劃範圍及重劃計畫書之審議事項。
        3.土地改良物或墳墓補償費數額異議或拒不拆遷案件之調處事項。
(三) 其他有關市地重劃之協調、推動、聯繫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
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秘書長。
(二) 財政處處長。
(三) 主計處處長。
(四) 建設處處長。
(五) 工務處處長。
(六) 水利資源處處長。
(七) 城市暨觀光發展處處長。
(八) 地政處處長。
(九) 專家學者三人
(十) 正辦理中之重劃轄區鄉、鎮、市長若干人。
前項第九款之委員聘期為二年。
第一項第十款之委員僅於有關業務開會時出席討論及參與表決,其任期
至該重劃區財務結算止。
四、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本府秘書長為主席 ; 惟其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遴派現職人員兼任,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六、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縣市地重劃區工程。
七、本會會議時,得函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於調解案件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之,其執行情形, 應提會報告。
九、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府得按轄區內重劃區設工作小組,協調執行各項重劃業務,其所需人員由本府聘派有關現職人員兼辦之。
十一、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兼任委員者,依據行政院訂定之「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二、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機關代表非聘任之委員,得指派他人代理。
資料來源:彰化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