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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地測字第1100356388號
法規體系: 地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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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本縣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素 質,增進工作效
    率,確保測量成果精度暨健全人員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政機關係指本府地政處及縣內地政事務所。
三、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之管理,除依「工友管理要點」之規定外, 依本要點規定。
四、本要點所稱測量助理,係指地政機關編制內協助辦理測量之測量 助理,其管理係
    指測量助理之人事及工作管理事項。
五、測量助理之編制、僱用、解僱、督導、考核、獎懲、待遇及福利 等管理事項,由
    僱用機關之業務單位主辦;退職、撫卹等事項, 由人事單位主辦(本府由行政處
    主辦)。
六、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名額,依本府核定之設置基準予以配置。

七、測量助理之僱用採取公開甄試方式,公開甄試以筆試、術科考試及口試方式辦理。
前項所稱「筆試」,係指以文字書寫或劃記方式使用試卷或試卡作答。所稱「術科考試」,係指以實地操作方式評量專業技能。所稱「口試」,係指以語言問答方式評量專業知能。

八、以公開甄試僱用之測量助理,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高中(職)學歷鑑定及格,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測量、空間資訊、土木相關科系畢業者。
         2.具丙級(含)以上測量技術士檢定及格者。
         3.持有政府機關認可之學校或機構,測量學科或空間資訊學科達三學分或五十四小時以上之證
           明者。

         4.經政府舉辦、認可之地籍測量專業訓練達四個月以上結業者。
   (二)體能狀態足以負擔測量外業工作者。
    新僱測量助理應經三個月試用,試用期間應指定實務經驗豐富之測量員予以訓練,試用期滿,經地
    政機關評核小組評鑑合格者(考核分數達八十分以上),由機關首長核定後,予以僱用。

    評核小組以五人或七人為原則,小組成員由測量業務主管、辦理測量業務三年以上資歷測量員(技
    士、技佐、科員、課員、辦事員)組成。

    新僱測量助理於試用期間,不聽從指揮、不能勝任、言行不檢或其他過失情節重大者,應即停止試
    用,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等相關
    規定辦理。

九、測量助理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應予解僱:

(一)年終考核考列為丁等者。

(二)年終考核考列為丙等,累計達兩次者。

(三)不接受指揮或違反公務紀律,情節重大者。

(四)懈怠、違背職務或因其他過失影響職務,情節重大者。

(五)私自接受委託代查地籍資料、代辦測量案件或執行地政士、技師業務,情節重大者。

十、測量助理為協助測量員辦理內外業工作或其他地政業務。應每四個月由直屬(單位)主管辦理測量
    助理之平時考核,平時考核資料由機關(單位)自行留存,並作為測量助理年終考核之參據。

    地政機關各級主管須加強測量助理督導,並依照「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
    表」辦理獎懲。

十一、測量助理年終考核,依下列各項規定條件辦理。
      在同一年度內具有下列條件之一,始得考列甲等:
     (一)奉公守法、負責盡職、任勞任怨,能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二)服務熱忱,能與服務機關(單位)切實配合,普獲長官同仁肯定者。
     (三)對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四)年度內無曠職、遲到、早退紀錄者。
     (五)品德考核無不良紀錄,且年度內未受懲戒及刑事處分者。
      在同一年度內發生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機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五)年度職能測驗成績未達六十分者。
      在同一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應考列丙等:
     (一)曠職繼續達二日以上未達四日,或一年內累計達五日以上未達十日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記過一次以上未達二大過者。
     (三)涉有銓敘部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部法二字第一○二三六八一九八六號函附件「受考人考績
           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列情事者。

      在同一年度內非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五)曠職繼續達四日以上或一年內累計達十日以上者。
     (六)一次記二大過或同一年度內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超過二大過者。
      另予考核之各等第評核標準,依第二項至第五項各款規定辦理。
      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各地政機關辦理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核等第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十二、測量助理不服年終考核之結果,得依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辦理。

十三、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應依規定參加地籍測量教育訓練,各地政機關每年度應舉辦一次以上職能測驗(含術科考試),測驗成績達六十分以上方為及格,作為平時、年終考核之重要依據。

十四、本府因興辦公共事業或政策性專案業務,或辦理限時性測量等工作需要,得先協調各地政機關視其業務情況統籌互調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支援辦理,工作完成後歸建。

十五、本府為調配業務之需,得調動各地政機關測量助理,再交由該地政機關辦理遷調僱用。

測量助理申請遷調者,經本府同意辦理後,由各該地政機關依程序辦理遷調僱用。

十六、測量助理為撫育子女並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者,得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測量助理留職停薪期間,如無適當人力可資調整運用得僱用職代測量助理執行其原有工作,並支領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二等之薪點,其薪資由原測量助理支領薪資科目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