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 0980081574 號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評鑑及獎勵對象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或主管之公
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第三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至少每三年舉辦一次。
第四條
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應設評鑑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規劃、研究、諮詢、協調及執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
二、其他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事宜。
第五條
評鑑小組置評鑑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業務單位
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任組成之:
一、本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
二、身心障礙福利相關領域學者或專家代表。
三、身心障礙者團體或家屬團體代表。
四、績優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代表。
前項各款之委員人數至少應有一人。
評鑑小組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或機構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評鑑小組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第六條
評鑑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評鑑之客觀公正。
第七條
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管理。
二、環境設施及安全維護。
三、專業服務。
四、權益保障。
五、改進及創新措施。
六、其他經評鑑小組決議評鑑之項目。
評鑑小組應訂定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並由本府於評鑑實施前五個月
公告。
前項評鑑實施計畫應包括實施期程、評鑑流程、等第認定基準。
第八條
評鑑結果分為以下等第:
一、優等。
二、甲等。
三、乙等。
四、丙等。
五、丁等。
本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
第九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本府得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牌乙
面,並得優先接受本府委託業務。
第十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本府應以書面載明應改善項目
令其限期改善外,本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構於限期改善期間,令其不得新收身心障礙者。
二、令其提出改善計劃書限期改善,改善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得遴選
    專業人員或機構實施輔導。
三、改善期限屆至後二個月內應實施複評,複評成績未達乙等以上者,依
    本法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
複評之實施,均應依第一次評鑑之流程、方式、評鑑項目與指標及等第基
準辦理。
第十一條
本府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機構或學校辦理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