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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71 年 09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彰化縣政府八八彰府秘法字第 037535 號令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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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屬建築及附屬設備之補償
第十八條
室外附屬雜項建造物依構造體估算其重建價格。
第十九條
電話遷機費之補償,參照電信局所訂標準全額補助。
第二十條
中央系統之空調冷凍設備,昇降機及高壓受電一次側之電壓 11.4KW 以上
之自設變電設備等得按構造並參照帳簿所記附屬設備費及憑證核實查估予
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