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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核發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80180498號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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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核發事宜,特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一○二年十一月二九日總處給字第一○二○○五六三八四二號函頒定之「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核發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參考處理原則」訂定本原則。
二、依據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九條第三項,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人員核給主管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本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
三、本府核發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依下列項目評核「職責繁重」程度:
(一)擔任任務編組指揮監督工作。
(二)督導辦理重要專案或法案。
(三)核稿或決行公文職責繁重。
(四)負責跨單位或對外溝通工作。
(五)襄助重要機要事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前項評核項目依其重要性設定衡量標準及權重配分,並訂定評核表(如附表)。
四、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之評核,以書面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按平均分數高低排定順序(分數相同者,以擔任本府簡任職務年資長者為優先),由人事處簽陳縣長圈選。另簡任(比照簡任)主管職務調整為非主管職務者,得由人事處逕簽陳縣長核示。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五人,由二位副縣長、本府秘書長、主計處處長及人事處處長組成,並由縣長指派一人擔任會議召集人,各兼派委員隨本職進退。
五、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支給人數及人選之評核,應確依前二點之評核項目及程序從嚴審查,並配合年度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增減及職責程度變動情形辦理。但異動人數三個月內未達上開預算員額之四分之一,得由人事單位逕簽首長核示辦理,另年度中人員未有退離或職務異動情形者,得不辦理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