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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111005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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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第33條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議長核定後實施。
第33條之1

本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議
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會組政團。每位議員以參加一個黨團或政團為
限。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本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
內政部備查。

第34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修正公布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
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