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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80111005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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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紀律
第24條
本會設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內政部備
查。
第25條

本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
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
戒。

前項懲戒,由紀律委員會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議主席宣告之;其懲
戒方式如下;

一 口頭道歉。

二 書面道歉。

三 申誡。

四 定期停止出席會議。